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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场监督管理局解读《关于对非食物生产经营者从事冷藏冷冻食物储存事务进行存案的布告
时间: 2023-08-15 23:53:53 | 作者: 厨具知识
市商场监督管理局解读《关于对非食物生产经营者从事冷藏冷冻食物储存事务进行存案的布告》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冷藏冷冻食物储存事务的非食物生产经营者,即冷藏冷冻食物储存服务提供者(包含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类型的主体)需求处理此存案。
冷藏冷冻食物储存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获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存案。暂未从事冷藏冷冻食物储存事务的非食物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从事冷藏冷冻食物储存事务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存案。在《布告》发布前已从事冷藏冷冻食物储存事务的经营者,应当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结存案。
冷藏冷冻食物储存服务提供者应当向其营业执照地点地存案机关进行存案。包含各区商场监督管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批阅局(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场监督管理局”名义)、房山区燕山商场监管分局、市商场监督管理局机场分局。
外地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冷藏冷冻食物储存事务的,应向其营业执照注册地点地县级人民政府食物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存案。
存案在网上处理。冷藏冷冻食物储存服务提供者经过“北京市商场监督管理局网上政务服务渠道”(法人服务登录,按要求填写存案信息,存案信息填写完好且许诺资料真实性并愿承当法律责任的,提交存案信息后存案体系即时予以存案。
完结存案后一个工作日,大众即可经过北京市商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揭露查询《北京市冷藏冷冻食物储存服务提供者存案信息》。
存案信息产生改变的,冷藏冷冻食物储存服务提供者可经过“北京市商场监督管理局网上政务服务渠道”更新存案信息。
不再从事冷藏冷冻食物储存服务的,冷藏冷冻食物储存服务提供者可经过“北京市商场监督管理局网上政务服务渠道”刊出存案信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施行法令》第七十二条的规则,冷藏冷冻食物储存服务提供者未依规则存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物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正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歇业,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