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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一份酸辣蕨根粉饭店被罚5万多
时间: 2023-08-13 22:06:13 | 作者: 厨具知识
1. 当事人的运营答应规模虽包括冷食类食物制售,但仅限于蔬果拼盘,因而,制售蔬果拼盘以外的冷食类食物即构成超出答应的运营项目规模从事食物运营的违法行为。从用语意义剖析,“蔬菜、瓜、果”应为食材质料自身经过制造工艺制成的食物,假如“蔬菜、瓜、果”已经过其他工艺制成预包装食物后再制成的冷食类食物,显着不归于“蔬果拼盘”的规模。
2. 食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答应当事人运营规模中的冷食类食物制售仅限于蔬果拼盘,便是从运营项意图危险程度对食物运营施行的分类答应,下降不具有制售条件的运营者出售不契合食物安全的食物所形成严峻社会损害的危险。
3. 当事人经过网络出售冷食类食物,尽管出售金额很少,但冷食类食物一般无需再加热,在常温或许低温状态下即可食用的食物,食物的安全性较热食类食物制售更为严厉,超出运营答应规模制售的冷食类食物一旦不契合食物安全,将损害大众身体健康、危及大众生命安全,形成严峻的社会损害结果。
原告北京某菜馆(以下称原告)不服被告北京市某区商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被告)行政处分决议,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1日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托付代理人王冬旭,被告托付代理人芦刚、马梦竹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诉称,一、被告对原告处分依据不实。被告于2020年5月7日接到告发,告发原告在网络渠道超规模运营酸辣蕨根粉,后被告对原告运营场所现场查看。在被告查看及后续原告给被告提交的文字回复中,原告以为酸辣蕨根粉的质料为蕨根粉,归于蔬菜制品,并未超出原告答应的运营规模。但被告以质料蕨根粉是预包装食物,且蕨根粉在没有加工之前是植物,加工成蕨根粉后,它的特点就变成了既不是植物,也不是动物,由于被告不知蕨根粉的特点,现有法规也没有对蕨根粉进行注释。所以被告就单独承认蕨根粉质料不是蔬菜(植物?)而对原告处以行政处分。二、原告运营手续彻底,无被告所承认的违法行为,被告对原告处分无法令依据。原告食物运营答应证的运营规模包括蔬果拼盘及预包装食物出售。《北京市食物运营答应管理方法(试行)》第四十九条,本方法下列用语的意义:(十一)预包装食物,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许制造在包装资料和容器中的食物,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造在包装资料和容器中并且在必定量限规模内具有一致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物。(十九)蔬果拼盘,指以蔬菜、瓜、果等食材为质料,经过切、拼、雕、刻、加调料、拌和等工艺,制成的可即食食用的食物。本诉中,原告运用运营规模答应的预包装蕨根粉,按照果蔬拼盘的用语意义,经过加调料、拌和制造出售的酸辣蕨根粉是彻底合规合法的。因而,被告在原告没有任何违法现实的景象下,对原告依据《网络食物安全违法行为查办方法》第三十八条、《食物安全法》榜首百二十二条进行行政处分是缺少法令依据的。三、假定被告可以举证证明原告确有违法现实存在和处分依据,被告对原告的处分起伏显着过度,违背法令规则的过罚恰当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条:设定和施行行政处分有必要以现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现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损害程度恰当,第五条:规则施行行政处分,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自觉遵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榜首款规则,“行政处分显着不妥,或许其他行政行为触及对款额的承认、承认确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定改动”。依据上述法规,假定被告可以举证证明原告运用运营规模答应的预包装蕨根粉,按照果蔬拼盘的用语意义,经过加调料、拌和制造出售的酸辣蕨粉,确有违背现行法令法规的依据,在原告出售所得仅14.38元的景象下,对原告处以50100元罚款,处分起伏显着过度,违背法令规则的过罚恰当准则。综上,被告在原告没有任何违法现实和法定处分依据的景象下,扩展、曲解了解《网络食物安全违法行为查办方法》,对原告处以行政处分,己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则,涉嫌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恳求法院判定吊销被告作出的《处分决议书》。
被告辩称,(一)被告具有作出涉案行政处分的职权,依据《食物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商场监督管理行政处分程序暂行规则》第六条、《网络食物安全违法行为查办方法》第三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则,本案告发事项发生地及原告的违法运营行为地均为北京市某区,被告受理告发、经过查询后依法作出处分决议,具有法定职权。(二)被告的行政处分程序契合法令规则。本案中,被告2020年5月7日收到告发,经现场查看,开始检查后于2020年5月8日对该告发事项进行立案,承认案子承办人员。后经问询查询、案子查询完结、行政处分奉告、听取原告的陈说申辩定见等行政程序,被告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处分决议书》并于2020年6月20日送达。据此,被告的处分程序及案子处理行为程序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及《商场监督管理行政处分程序暂行规则》的相关规则要求。(三)被告作出的《处分决议书》现实承认清楚,适用法令正确,处分起伏恰当。2020年5月7日,被告接大众告发,反映原告在某网络渠道上超规模运营凉菜(酸辣蕨根粉)。经查,现场未见有凉菜出售,但在“某外卖”出售渠道前史出售记载中见原告有出售过“酸辣蕨根粉”凉菜,原告的运营项目规模包括冷食类食物制售,仅限蔬果拼盘。经原告承认,告发人告发所涉产品图片、购物凭据确为原告所售产品。据此,被告承认原告在某网络渠道中超规模运营凉菜。原告超规模制售凉菜的行为违背了《食物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及《网络食物安全违法行为查办方法》第十六条榜首款的规则,被告就上述违法行为的承认现实清楚,依据充沛,处分起伏并无不妥。综上,恳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被告作出被诉行政处分决议的法令、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2、《食物安全法》;3、《网络食物安全违法行为查办方法》(国家食物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4、《商场监督管理行政处分程序暂行规则》(国家商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5、《北京市食物行政处分裁量基准》。证明被告具有作出被诉行政处分的行政职权,其作出的行政处分程序和实体处理契合上述法令、法规的规则。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上述依据作如下承认:1、原告提交的依据1-4具有真实性及关联性,可以证明原告的食物运营规模及针对被告的拟处分奉告进行申辩的状况,但不具有证明原告在运营项目规模内从事食物运营、被诉处分决议违法的证明效能,对其证明意图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依据5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用。2、被告提交的依据资料具有真实性和与本案的关联性,依据来历合法,契合依据方式要件,可以证明其作出行政处分决议承认现实及施行程序的状况,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2020年6月9日,被告对原告厨师长陈佃磊进行问询并制造《问询笔录》,陈某某在笔录中陈说,“酸辣蕨根粉”的首要质料是蕨根粉,蕨根粉是到垡头商场姓姜的一位摊主送的一袋,这个蕨根粉是预包装食物,承认有食物标签。“酸辣蕨根粉”线元货款入了单位的结算账户,由于质料是个人名义借的,没有花钱,所以没有挂号到食物安全台账中。并一起提交《状况阐明》、《食物及相关产品进货挂号明细表》等资料。次日,被告对原告托付代理人魏姝妍进行问询并制造《问询笔录》,魏某某在笔录中陈说,原告加工的“酸辣蕨根粉”中所运用的“蕨根粉”食材契合蔬菜、瓜、果等食材的规模,制造的工艺也契合经过切、拼、雕、刻、加调料、拌和等工艺制成的可即食食用的食物。2020年6月15日,被告作出被诉《处分决议书》,并向原告送达。原告不服上述《处分决议书》,向本院提起本次诉讼。
本院以为,《食物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则,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则,承认本级食物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责任。有关部门在各自责任规模内担任本行政区域的食物安全监督管理作业。《网络食物安全违法行为查办方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则,县级以上当地食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食物安全违法行为查办作业。第二十一条榜首款规则,对网络食物买卖第三方渠道提供者食物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办,由网络食物买卖第三方渠道提供者地点地县级以上当地食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辖。依据及参照上述法令、规章规则,原告作为网络食物买卖第三方渠道提供者,其住所地为某区,被告作为某区食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食物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查办的法定职权。
本案被诉处分决议系在网络食物监管领域中,对入网食物出产运营者超越答应的运营项目规模从事食物运营的行为进行的处分。依据《食物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榜首款规则,国家对食物出产运营施行答应准则。从事食物出产、食物出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获得答应。《网络食物安全违法行为查办方法》第十六条榜首款规则,入网食物出产运营者应当依法获得答应,入网食物出产者应当按照答应的类别规模出售食物,入网食物运营者应当按照答应的运营项目规模从事食物运营。法令、法规规则不需要获得食物出产运营答应的在外。第三十八条规则,违背本方法第十六条规则,入网食物出产运营者未依法获得食物运营答应的,或许入网食物出产者超越答应的类别规模出售食物、入网食物运营者超越答应的运营项目规模从事食物运营的,按照食物安全法榜首百二十二条的规则处分。
跟着“互联网+”食物出售形式的开展,便当、实惠、多样等有别于传统实体运营的优势,正在改动当今社会的生活方式,但网络食物出产运营存在门槛低、安全危险大、消费维权难等坏处。对此,国家食物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6年10月出台《网络食物安全违法行为查办方法》,从入网食物出产运营答应、监管办法、法令责任方面临网络食物出产运营行为进行了标准,关于网络食物安全违法行为适用《食物安全法》的规则进行处分。食物安全联系大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上述法令、规章即从食物出产运营的源头设定出产运营答应准则,确保食物出产运营者具有出产运营特定类别食物的安全条件,并对超出出产运营规模从事食物出产运营活动的行为规则了相应的罚则,最大程度上保证进口食物的安全性、根绝因超出出产运营规模出产运营的食物损害大众身体健康、危及大众生命安全。
结合原、被告两边的诉辩事由及本院查明的根本现实,概括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经过网络出售“酸辣蕨根粉”的行为是否超出了答应的运营项目规模以及被诉处分决议是否违背了过罚恰当的准则。
榜首,原告经过网络出售“酸辣蕨根粉”的行为是否超出了答应的运营项目规模问题,本院以为:
首要,《北京市食物运营答应管理方法(试行)》第二条及第五条规则,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物出售、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获得食物运营答应。本市食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和运营项意图危险程度对食物运营施行分类答应。原告的《食物运营答应证》的运营项目为:热食类食物制售;冷食类食物制售,限蔬果拼盘;克己饮品制售,限一般饮品;预包装食物出售,含冷藏冷冻食物。《北京市食物运营答应管理方法(试行)》第四十九条第(十八)项规则,冷食类食物,指一般无需再加热,在常温或许低温状态下即可食用的食物,含熟食卤味、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本案中,原告的运营答应规模虽包括冷食类食物制售,但仅限于蔬果拼盘,因而,制售蔬果拼盘以外的冷食类食物即构成超出答应的运营项目规模从事食物运营的违法行为。
其次,《北京市食物运营答应管理方法(试行)》第四十九条第(十九)项规则,蔬果拼盘,指以蔬菜、瓜、果等食材为质料,经过切、拼、雕、刻、加调料、拌和等工艺,制成的可即食食用的食物。从上述用语意义剖析,“蔬菜、瓜、果”应为食材质料自身经过制造工艺制成的食物,假如“蔬菜、瓜、果”已经过其他工艺制成预包装食物后再制成的冷食类食物,显着不归于上述“蔬果拼盘”的规模。本案中,原告制售的“酸辣蕨根粉”首要食材质料为蕨根粉,蕨根粉是从野生蕨菜的根状茎里提炼出来的淀粉而做成的粉丝食物,并不是“蔬菜、瓜、果”食材自身,因而,原告运用蕨根粉作为食材质料制售的“酸辣蕨根粉”已超出了蔬果拼盘的运营答应规模,被告据此承认原告经过网络出售“酸辣蕨根粉”的行为超出了答应的运营项目规模并无不妥,本院不持异议。
再次,《北京市食物运营答应管理方法(试行)》第四十九条第(十一)项规则,预包装食物,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许制造在包装资料和容器中的食物,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造在包装资料和容器中并且在必定量限规模内具有一致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物。本案中,原告《食物运营答应证》的运营项目虽包括预包装食物出售,但原告并未将蕨根粉作为预包装食物进行出售,以预包装食物作为食材质料制成的冷食类食物进行出售,已超出了其运营答应规模。原告以其经过网络出售“酸辣蕨根粉”的行为归于预包装食物出售行为的建议不具有现实依据和法令依据,本院不予支撑。
首要,《食物安全法》榜首百二十二条榜首款规则,违背本法规则,未获得食物出产运营答应从事食物出产运营活动,或许未获得食物添加剂出产答应从事食物添加剂出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物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出产运营的食物、食物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出产运营的东西、设备、质料等物品;违法出产运营的食物、食物添加剂货值金额缺乏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依据《北京市食物行政处分裁量基准》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则,违法行为归于违背答应类行政批阅事项的,可以从重处分。第二百一十八条第(四)项规则,当事人活跃采纳召回、改正等办法的,可以从轻处分。第二百零九条第(三)项规则,当事人一起具有从重处分与从轻或许减轻行政处分景象的,应该结合案情归纳裁量,但不得减轻行政处分。本案中,原告经过网络出售“酸辣蕨根粉”的违法行为归于违背答应类行政批阅事项,契合从重处分情节;原告可以活跃整改、合作查询契合从轻处分的情节,被告结合案情归纳裁量,对原告作出50100元的罚款处分,处分起伏并无显着不妥,本院不持异议。
其次,行政处分应遵从过罚恰当准则,行政处分所适用的处分品种和处分起伏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损害程度相适应。《北京市食物运营答应管理方法(试行)》第五条规则,本市食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和运营项意图危险程度对食物运营施行分类答应。食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答应原告运营规模中的冷食类食物制售仅限于蔬果拼盘,便是从运营项意图危险程度对食物运营施行的分类答应,下降不具有制售条件的运营者出售不契合食物安全的食物所形成严峻社会损害的危险。本案中,原告经过网络出售的“酸辣蕨根粉”出售金额虽仅有14.38元,但其出售的“酸辣蕨根粉”归于冷食类食物制售,冷食类食物一般无需再加热,在常温或许低温状态下即可食用的食物,食物的安全性较热食类食物制售更为严厉,超出运营答应规模制售的冷食类食物一旦不契合食物安全,将损害大众身体健康、危及大众生命安全,形成严峻的社会损害结果。因而,被告结合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损害程度,在其处分起伏规模内作出的罚款处分并未违背过罚恰当准则,本院不持异议。
被告在作出处分决议过程中施行了立案、查询、听取陈说和申辩、奉告、作出处分决议并向原告送达等法定程序,处分程序并无不妥,本院不持异议。
综上,原告要求吊销被诉《处分决议书》的诉讼恳求没有相应现实依据和法令依据,本院不予支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则,判定如下: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本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一起交纳上诉案子受理费人民币50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